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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生物医学工程学会(Shenzhen Biomed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SZB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我市生物医学工程科技工作者、生物医学工程技术人员、生物医学工程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生物医学工程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群众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团结和联系我市生物医学工程科技工作者,繁荣深圳市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南校区医学院505科技楼1304室,邮编5180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生物医学工程及其有关方面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促进会员单位及民间科技协作;
(二)在生物医学工程发展战略宏观规划、科技政策和项目合作等方面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 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及购买服务项目;
  (三)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进行论文征集评审,并编辑出版论文集,以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渗透,提高我市生物医学工程科研水平;
(四)开展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促进生物医学工程的普及与发展;组织和举办各类培训和讲座;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实地考察,为生物医学工程领域的产学研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四)接受委托,进行生物医学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论文答辩;
  (六)开展面对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普活动,传播先进技术,开发青少年智力;
  (七六)反映广大生物医学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扬奖励优秀生物医学工程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组织技术难点的攻关,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举办科技展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三类。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从事生物医学工程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生物医学工程科技工作者队伍,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各种技术职称或学位,从事与生物医学工程有关的教育、科研、生产、销售。
  2、热爱生物医学工程事业,积极参加并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本专科在校生、研究生及各方面人士。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学会个人会员,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学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推选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会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加强会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按照民政部及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规定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如下:
(一)   对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本会的日常事务及财务运作进行监督;
(三)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四)   有权向上级主管机构反应本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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